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重小字第909號
上 訴 人 和懋生活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李學度
被
上訴人 閆翠甄
即 原 告
上列
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909號床墊修改糾紛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104年度重小字第909號民事判決
不服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
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如不於
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
裁判費新
台幣(下同)1,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以裁定限
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,此項裁定於民國104
年9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