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重小字第927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杉讓
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
被 告 柏菲斯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竣翔
訴訟代理人 王雅葶
上列
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927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
民國104年6月29日
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下午
1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
︰
法 官 李昭融
書記官 馬秀芳
通 譯 曾惠雅
朗讀
案由兩造均未到
法官朗讀
主文宣示判決,並
諭知將判決主文,記載於下:
主 文
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本院一0三年度司執
字第一一二五三0號移轉命令失效止,在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玖
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十九‧七一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
違約金,及
訴訟費用
新台幣伍佰元及
執行費新台幣肆佰叁拾捌元範圍內,按月將張竣
翔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每月支領勞務
報酬三分之一
給付原告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書記官 馬秀芳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
(應表明一、原
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
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未依
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
訴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馬秀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