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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小字第 927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104年度重小字第927號 原  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  告 柏菲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竣翔 訴訟代理人 王雅葶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重小字第927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下午 1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 ︰     法 官 李昭融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    通 譯 曾惠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,記載於下: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本院一0三年度司執 字第一一二五三0號移轉命令失效止,在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玖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‧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,及訴訟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及執行費新台幣肆佰叁拾捌元範圍內,按月將張竣 翔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 給付原告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馬秀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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