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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簡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簡字第1060號 原   告 宏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宏 原告與被告黃素芬間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映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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