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重簡字第1060號
原 告 宏築裝潢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至宏
原告與
被告黃素芬間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映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