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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簡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簡字第1102號 原   告 寶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經宇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原告與被告郭大川間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 元,並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,逾期不補繳及 補正,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四十三萬二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四十 元。 二、又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,記載 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致無法送達文書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並補正被告真正之住居所,逾 期不繳或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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