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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簡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 原   告 名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名助 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冠閎營造股份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 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2,917元,應繳裁      判費新台幣1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     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,38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映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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