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重簡字第1207號
原 告 科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進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
被 告 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芳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嘉義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,
此有被告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
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
書 記 官 姚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