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04年度重簡字第1299號
原 告 衛格爾醫藥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堃成
被 告 廖淑慧即四季中醫診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
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自民國102 年8 月30日起至104 年6
月15日止,陸續向原告購買各項藥品,原告均已依約交付,
詎被告
迄仍積欠原告「壽美降脂一號膠囊」之貨款新臺幣(
下同)10萬4,500 元及「青春止荳凝膠」貨款1 萬2,600 元
,合計共積欠原告11萬7,100 元貨款,
迭經催討無效,為此
,
爰依
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7,10
0 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之事實,
業據提出銷貨單、貨運簽收單、客
戶交易明細表、支票、日報表等件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
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
狀爭執,依法視同
自認,
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三、從而,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
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五、結論: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
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,判
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吳智勝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