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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簡字第 129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簡字第1299號 原   告 衛格爾醫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堃成 被   告 廖淑慧即四季中醫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自民國102 年8 月30日起至104 年6 月15日止,陸續向原告購買各項藥品,原告均已依約交付, 詎被告迄仍積欠原告「壽美降脂一號膠囊」之貨款新臺幣( 下同)10萬4,500 元及「青春止荳凝膠」貨款1 萬2,600 元 ,合計共積欠原告11萬7,100 元貨款,迭經催討無效,為此 ,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7,10 0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之事實,業據提出銷貨單、貨運簽收單、客 戶交易明細表、支票、日報表等件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五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 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,判 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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