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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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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簡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簡字第136號 原   告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鈞銜 訴訟代理人 丁秀鳳       朱健中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彭達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6,169 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,1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,6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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