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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簡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簡字第1393號 上 訴 人 駿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馮阿雲 上 訴 人 徐永郎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長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肆仟貳佰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(上訴人雖檢附同額匯票一紙,受款人指名為富邦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,致無法入帳,視同未繳納,隨同裁定退還該匯票)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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