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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簡字第 14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簡字第1488號 原   告 鄭貴哲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 張智偉 上原告與被告勝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貳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 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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