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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簡字第 15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簡字第1538號 原   告 子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元 原告與被告曾家華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映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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