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重簡字第1610號
上 訴 人 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瓊瑩
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竣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20,000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6,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
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
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姚孟君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