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重簡字第1611號
上 訴 人 台灣精控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沂倞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新北市○
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