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簡字第 21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簡字第212號 原   告 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相睿 被   告 友信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甲、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於103年5月9日向原告購買靜電機, 並經原告交付予被告使用,惟被告迄今未支付買賣價金新臺 幣(下同)101,850元,被告雖曾於同年6月10日電話聯繫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陳相睿,以該機器表面貼有原告公司產品 責任保險等資料為由,相約至被告公司處所觀看,詎陳相睿 至現場,竟遭被告與被告之蘇姓友人作勢打人,脅迫陳相睿 書寫「貨款付清」之字樣,否則不許離開,然被告上開要求 陳相睿之行為,實已違反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行為,經原告 於103年10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撤銷陳相睿所為上開文書之 意思表示。為此,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。並聲 明:求為判決:被告應給付原告101,8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陳 明本件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,並以:兩造對於購買系爭靜電機 一事,曾有約定不得張貼原告之標籤或符號,然原告於交貨 時,竟未依約履行,導致被告無端遭買方指責,造成被告商 譽受損,經雙方協商以被告商譽損害折抵本件貨款,顯見原 告主張之事實,顯與事實不符等語置辯。 乙、得心證之理由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,固據提出出貨簽收單及存證信函各影 本乙份為證,被告固不爭執向原告購買靜電機並經原告交 付在案,惟就原告付款之請求另以等語置辯。 二、按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「民事訴訟如 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。」;「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固 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,惟主張被詐欺 或被脅迫而為表示之當事人,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。 」(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及44年度台上字第75號 判例可資參照)。本件原告主張:被告曾於同年6月10日電 話聯繫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即陳相睿,以該機器表面貼有原告 公司產品責任保險等資料為由,相約至被告公司處所觀看, 詎陳相睿至現場,竟遭被告與被告之蘇姓友人作勢打人,脅 迫陳相睿書寫「貨款付清」之字樣,否則不許離開,然為被 告所否認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,自應 舉證以證明。經查:本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其 於書寫「貨款付清」之字樣,乃係遭被告強暴脅迫下所為, 是本院尚難僅憑原告片面之詞遽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。是原 告所為上開主張之事實,自難信為真實。 三、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陳相睿既在出貨單上書寫「 收清」字樣,並簽名確認,原告亦未舉證以證明:上開免除 被告債務之意思表示係遭被告脅迫所為,足認原告已同意免 除被告給付貨款之義務甚明。從而,本件原告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01,8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 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無理由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,應併予駁回。 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主張及舉證,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 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