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重簡字第198、221號
原 告 蘭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漢銘
訴訟代理人 張正蘋
被 告 吳佳玲
訴訟代理人 宋材豐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:
本件民事訴訟法之
裁判,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104年度訴字第34號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而
於民國104年5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
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
上開事件卷宗
可稽。
爰依職
權將原裁定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馬秀芳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