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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簡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簡字第198、221號 原   告 蘭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銘 訴訟代理人 張正蘋 被   告 吳佳玲 訴訟代理人 宋材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: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,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3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而 於民國104年5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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