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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簡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龍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官緒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良雄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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