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523號
原 告 白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典雍
訴訟代理人 林凱
律師
蔡宜衡律師
被 告 新加坡商迦得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志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依據
兩造間簽訂之「設計合約書」為本件請求
,查
上開契約第9條後段約定:「如因本契約涉訟,雙方合
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。」,有該契約
影本一件在卷
可憑,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,顯然合意
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,依上開說明,本件自應
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馬秀芳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