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681號
上 訴 人 東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沛璇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礅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
伍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馬秀芳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