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78號
原 告 泰可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菊貞
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勤樸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5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5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