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852號
原 告 財星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燦榮
上原告與
被告曹詠泰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肆
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
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馬秀芳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