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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簡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重簡字第866號 原   告 鄭金城 原   告 鄭火生 原   告 鄭文毅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熊森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,583,6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,741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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