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重簡字第866號
原 告 鄭金城
原 告 鄭火生
原 告 鄭文毅
訴訟
代理人 羅子武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小熊森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
1,583,6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,741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
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