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重簡字第946號
原 告 勝久檢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川
原告與
被告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
萬零玖佰叁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映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