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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4 年度重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強制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4年度重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許恆泰 相 對 人 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 。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 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。」,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,是故,聲請停止執行, 以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,且在程序進行中為限,始有停 止執行之實益與必要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因相對人執其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本院准予 強制執行,因就該本票之債務仍有糾葛,已提起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訴,請准供擔保准予停止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:本院民事執行處並未受理相對人持本票裁定聲請對聲 請人強制執行之案件,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分 案室查詢在案,有本院公務查詢紀錄1份可佐,相對人既未 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,聲請人之聲請,有理由,應予駁回 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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