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重勞簡字第10號
原 告 張育愷
原 告 張祺昌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佛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31萬56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 元。茲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吳智勝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