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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勞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 原   告 羅寶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上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 佰柒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9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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