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5年度重小字第1161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隆毓
訴訟代理人 曾郁文
被 告 冠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日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本院一百零參年度司執
蘭字第八九五○二號移轉命令失效止,在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
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
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,按月將陳明雪(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)每月薪資
債權(包含薪俸、津貼、補助費、
研究費等在內)三分之一之百分之三十七點九給付原告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及第二項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吳智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麗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