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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小字第 116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小字第1161號 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曾郁文 被   告 冠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日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本院一百零參年度司執 蘭字第八九五○二號移轉命令失效止,在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 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,按月將陳明雪(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)每月薪資債權(包含薪俸、津貼、補助費、 研究費等在內)三分之一之百分之三十七點九給付原告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及第二項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麗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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