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小字第 125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小字第1250號 原   告 潤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山 訴訟代理人 温雲嬋 被   告 林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甲、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曾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送貨司機,然 被告於送貨途中駕駛車輛有違反交通規則之情形,經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裁罰新臺幣(下同)3,300元,依兩造所締結之勞 動契約約定應由被告負擔,經原告屢次催討,仍未獲置理。 為此,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求 為判決:被告應給付原告3,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。 二、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,並以:兩造勞動契約並無約定被 告於執行業務期間駕駛公司貨車之違規費用係由被告負擔之 約定,且兩造於前案105年度勞小字第1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達成和解時,被告已同意就此3,300元與被告請求之 資遣費一併以30,000元和解,故原告之請求,實無理由等語 置辯。 乙、得心證之理由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曾為其公司之員工並擔任送貨司機,被告於 執行職務期間駕駛車輛違規致原告須繳納罰單3,300元,應 由被告負擔云云,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違規 罰鍰收據及現場違規畫面照片等件資料為證,被告則對其於 任職原告期間駕駛車輛違規致原告遭裁罰3,300元乙節不爭 執,就原告給付之請求,另以上開情詞置辯。則本件兩造 間有爭執,應予以審究者,在於:原告是否已舉證證明:兩 造勞動契約約定就被告執行職務所產生罰鍰應由被告負擔? 二、按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,有舉證之責任。」,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,次按「請求履行債務之訴, 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,應先由原告 就其主張此項事實,負舉證責任,必須證明為真實後,被告 於其抗辯事實,始應負證明之責任,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 則。」(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有給付系爭罰鍰之義務,然為被告所否認, 依上開說明,自應由原告就「兩造勞動契約約定就被告執行 職務所產生罰鍰應由被告負擔」之有利於己之事實,負舉證 責任。經查:本件原告已自承公司為中小企業,公司規 模沒這麼大,故無制訂工作規則載明被告有負擔罰單之義務 等語不諱(參見本院10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),且原告 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兩造勞動契約有上開約定,原告此 部分之主張即無可取。 三、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並未舉證以證明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約定 就被告執行職務所產生罰鍰應由被告負擔,原告即無從依據 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該款項。從而,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 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,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 駁回。 四、本件事證已明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,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 五、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,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100,000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之規定,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