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重小字第1491號
原 告 張雁雲
上列原告與
被告龍成網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懲罰性賠償金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5 萬6,6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吳智勝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蔡麗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