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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小字第 16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小字第1639號 原   告 生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雯鈴 訴訟代理人 魯信毅 被   告 威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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