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小字第 198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小字第1981號 原  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      林奕良 被   告 祥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自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三0二四一號移轉命令送 達翌日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訴外人即債務人王守利 離職日止,在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,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執行費新臺幣肆佰零捌 元之範圍內,按月在訴外人王守利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 債權(包括薪俸、獎金、津貼、補助費等)之三分之一之百分之 二十一點九給付原告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