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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小字第 19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小字第1992號 上 訴 人 常榮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光權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8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2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2  月  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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