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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小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陳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升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 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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