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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小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陳建宏 被上訴人  宏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,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用(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規定參照)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6月 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1,000元。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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