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610號
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凱泰
訴訟代理人 劉泰良
被 告 郁舜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秀珠
上列
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610號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
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
下午1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
如下︰
法 官 李昭融
書記官 王敏芳
通 譯 鍾伊婷
朗讀
案由兩造均未到
法官朗讀
主文宣示判決,並
諭知將判決主文,記載於下:
主 文
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本院新北院霞司執天字
第一二九二八七號移轉命令失效止,在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肆拾
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十一‧二計算之利息,及
執行費用新臺幣伍佰叁拾捌元範圍內
,按月將施昱成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每月支領勞
務
報酬三分之一,給付原告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。
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書記官 王敏芳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
(應表明一、原
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
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未依
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
訴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