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5年度重小字第683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閔卿
訴訟代理人 葉吉泰
被 告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國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05年5月10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萬1,552元,經原告屢次
催討,仍未獲置理之事實,
業據提出
存證信函及欠費清單等件資
料為證。被告雖以
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告已於
相當時期受
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
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
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法視同
自認。從而,原告本於契約之
法
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吳智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