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小字第 68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電信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小字第683號 原  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訴訟代理人 葉吉泰 被   告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萬1,552元,經原告屢次 催討,仍未獲置理之事實,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欠費清單等件資 料為證。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法視同自認。從而,原告本於契約之法 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