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886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憲章
訴訟代理人 李瑜敏
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
被 告 和祥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智皓
被 告 王進興
上列
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88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
國105年5月30日
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下午1
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
法 官 李昭融
書記官 王敏芳
通 譯 鍾伊婷
朗讀
案由到場當事人:均未到
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
主文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
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
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付之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捌拾元
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書記官 王敏芳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
(應表明一、原
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
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
),未依
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
訴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敏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