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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小字第 886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     105年度重小字第886號 原  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瑜敏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   告 和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皓 被   告 王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88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下午1 時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     法 官 李昭融     書記官 王敏芳     通 譯 鍾伊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: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主文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捌拾元預供擔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王敏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應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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