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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簡字第1105號 原  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被   告 晨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祥 訴訟代理人 沈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壹拾玖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, 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,尚應補繳壹仟陸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7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文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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