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重簡字第1105號
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熾源
被 告 晨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德祥
訴訟代理人 沈勝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壹拾玖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貳仟壹佰元,
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,尚應補繳壹仟陸佰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文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