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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簡字第1134號 原   告 豪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印 被   告 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 王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為本件請求,查 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28條第1項約定:「因本 合約發生訴訟時,雙方願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。」,有該合約書一件在卷可憑,兩造顯然以臺灣地方 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,依上開說明,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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