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重簡字第1235號
原 告 傳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錢阿傳
上列原告與
被告尤金寶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萬
3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 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吳智勝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