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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簡字第1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平良 訴訟代理人 林順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建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,822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子榕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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