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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簡字第1293號 原   告 邱建良 被   告 林順源       吉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平良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 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 ,餘由原告負擔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 分之三十,餘由原告負擔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2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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