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
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廣豐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2 萬800 元,扣除前繳
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2 萬3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
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吳智勝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麗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