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金廣豐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鎮亘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1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林翠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
部分
不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