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重簡字第1321號
原 告 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美華
原告與
被告龍井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委託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映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