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重簡字第136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李豐裕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毅政、張秋杏
、林純精、林佳瑩、陳文澤間代位請求票款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游婷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
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
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姚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