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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票款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簡字第1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毅政、張秋杏 、林純精、林佳瑩、陳文澤間代位請求票款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0,0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,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 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姚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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