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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14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簡字第1464號 原   告 吳鴻昆 被   告 添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宜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548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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