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重簡字第1680號
上 訴 人 林立騰
被
上訴人 長宏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青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
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參仟肆佰捌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古紹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