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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17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38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)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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