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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18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簡字第1834號 上 訴 人 新達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豪傑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 叁佰叁拾叁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24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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