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5 年度重簡字第 19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和解內容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重簡字第1930號 原   告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蔡瑞榮 被   告 合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誠 訴訟代理人 陳育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,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於新北市汐止區興建「102汐建字第 361號、汐建字第537號、汐建字第548號等建照」新建房屋 工程,因工程施工造成原告所有之房屋損壞,事後原告於 民國103年7月18日向新北市政府陳情,新北市政府依損鄰房 屋事件受理在案,而被告遂請求原告撤銷該損鄰房屋案件, 並願保證修護原告損壞之房屋,並簽訂和解書(下稱系爭和 解書),料,被告並未完成依系爭和解書第一條(一)約定 之房屋外部、前、後邊牆全部、樓梯間部分龜裂均未完成修 補,系爭和解書第一條(三)約定之臥室天花板未完成止漏, 經原告屢次請求被告履行,仍未獲置理,顯見被告已違反和 解書之約定,故依據該和解書第4條約定:「甲方(即本件 被告)如不履行本和解書所承諾上列任一條款,乙方(即本 件原告)可就房屋之損害賠償以作價新臺幣(下同) 200,000元,逕行依法向甲方求償,甲方不得異議。」被告 依約應賠償原告200,000元之事實,業據提出房屋權狀、新 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撤銷函、房屋損害照片及和解書等件資 料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,求 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本件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